一、采購人: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
二、采購項目編號:YL2019GZ102C08
三、采購項目名稱: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郵政速遞服務項目
四、采購項目預算金額(元):人民幣2,380,000.00元
五、擬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的說明
1、本服務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各類裁判文書及訴訟文書的日常郵寄送達。
(2)法院對外信件交流的郵寄送達。
(3)法律文書郵件退件的延伸服務,包括夜間送達、拍照送達。
2、服務地點:采購人指定地點(含境外)。
3、服務期限:一年。
六、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
根據《郵政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信件寄遞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專營的目的是保障國家安全和通信秘密,保護個人隱私。《郵政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快遞企業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現受理案件的開庭傳票、證據、判決書、裁定書等均屬國家機關公文類別。目前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為國有郵政企業,有著成熟的寄遞網絡及查詢回執系統,是其他快遞公司無法具備的,且其他公司均非國有企業,因此符合案件材料速遞業務條件僅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1.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2.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3.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鑒于以上原因,本項目所采購的產品符合情形(1),計劃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七、擬定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地址
供應商: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
地址:廣州市越秀區東湖西路19號二至三層。
八、專家論證意見
(一)各專家對相關供應商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體論證意見,專家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稱:
1.專家1姓名:鄭二榕 工作單位:廣州市華思達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職稱: 高級經濟師
意見:法院受理案件的開庭傳票、證據、判決書、裁定書等均屬國家機關公文類別,為保障國家安全和通訊秘密,保護個人隱私,根據《郵政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快遞企業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可滿足用戶需求且速遞服務的單一性決定了采購來源的單一性,且無其他速遞行業可替代,建議單一來源采購。
2.專家2姓名:李國慶 工作單位:南方醫科大學 職稱:副教授
意見: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是唯一指定負責廣州市的郵政通信生產組織、經營和管理工作的郵政企業。經營業務范圍主要包括郵政專營的國內及國際函件、集郵、包件、儲蓄、匯兌、報刊訂閱等傳統郵政業務以及國內、國際特快專遞、商業信函、物流配送等業務,滿足了社會不同層次的通信需求。為有利工作的開展,結合現實情況,采購人擬采用單一來源方式向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進行采購。
3.專家3姓名:張承紅 工作單位:廣州醫科大學 職稱:高會
意見:經認真研究了解用戶需求及相關文檔,該采購項目服務特殊,核心關鍵廣州市只有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開通了法院專遞服務,尤其法院寄遞的是法律文書、送達傳票等,目前只有郵政速遞物流公司符合郵政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信件寄遞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故該項目內容單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成立,建議采用單一來源方式完成本項目。
4. 專家4姓名:李嘯天 工作單位:廣東紅棉律師事務所 職稱:律師
意見:法院受理案件的開庭傳票、證據、判決書、裁定書等均屬國家機關公文類別,為保障國家安全和通訊秘密,保護個人隱私,根據《郵政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快遞企業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是國家公共服務型郵政企業,享有國家法律賦予的信函專營權。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為國有郵政企業,有著成熟的寄遞網絡及查詢回執系統,符合法院案件材料郵寄送達條件。可滿足用戶需求且速遞服務的單一性決定了采購來源的單一性,且無其他速遞行業可替代,建議單一來源采購。
5. 專家5姓名:王亞麗 工作單位:廣東省博物館 職稱:副研究員
意見:該項目為便于法律文書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提高審判工作效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交由國家郵政機構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由于該項目內容單一性和不可替代性非常明確,建議采購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二)專家小組綜合意見:
該采購項目服務特殊,根據《郵政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信件寄遞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專營的目的是保障國家安全和通信秘密,保護個人隱私。《郵政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快遞企業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法院受理案件的開庭傳票、證據、判決書、裁定書等均屬于國家機關公文類別。目前法院郵政速遞委托單位為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為國有郵政企業,有著成熟的寄遞網絡及查詢回執系統,因此符合法院案件材料速遞業務條件的僅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公司廣州市分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可采用單一性來源政府采購。
九、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自 2019年 11月 06 日至 2019 年 11 月12 日止。
十、聯系事項
(一)采購人: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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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廣州市港前大道北99號 |
聯系人:洪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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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020-83006998 |
傳真: 020-83007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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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 511458 |
(二)采購代理機構:廣東永蓮招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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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廣州市天河區匯苑街23號廣東鐵路投資大廈副樓7樓 |
聯系人:張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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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020-88526063 |
傳真:020-85200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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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510645 |
(三)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管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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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廣州市天河區華利路61號 |
聯系人:江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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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38923543 |
發布人: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9年11月05日